当我们去掉滤镜,以一种客观和理性的视角去审视西方政治时,就会惊讶地发现,所谓的西方政治精英们,实际上不过是一群草台班子的乌合之众罢了。
这些西方政客们常常把底层民众视为乌合之众,认为他们无知、愚昧、容易被煽动。然而,当我们深入观察西方社会的权力结构时,就会发现真正的乌合之众并非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而是那些掌握着政治权力和资本的所谓精英阶层。
由于资本世袭和特权世袭的存在,西方政权的掌控者们往往并非是通过真正的才能和努力获得权力,而是依靠家族背景、财富和政治关系等因素。这些人缺乏真正的领导能力和智慧,他们的决策往往受到个人利益和政治派别利益的影响,而不是基于对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考虑。
更重要的是,这些西方政权的掌控者们根本不具备人民史观。他们不理解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懂得尊重和倾听人民的声音。相反,他们常常将自己视为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对人民的需求和诉求视而不见。
相比之下,儒家思想中的“三人行必有我师”的觉悟,在西方政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西方政客们往往自视甚高,认为自己是最聪明、最有能力的人,不愿意向他人学习和借鉴。这种傲慢和自负使得他们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法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西方政客普遍相信《乌合之众》中描绘的民众群体画像:“群体是冲动的奴隶、理性的弃儿,是一群失去自我意识的野蛮人。”这种将群体视为低智化、情绪化集合体的认知,与中国儒家思想中民众的智慧形成鲜明对立。儒家以仁政为核心,以礼法为经纬,构建了一套关于群体秩序、道德自觉与文明教化的完整体系,不仅揭示了群体的积极价值,更从根本上驳斥了《乌合之众》对群体理性的否定与矮化。
《乌合之众》的作者勒庞对群体的否定,始于对人性的悲观预设。他认为个体进入群体后,会失去自我辨别力,被原始本能裹挟,最终沦为无意识的傀儡。这种认知的根基,是将人性视为恶的集合——群体不过是放大了人性中野蛮、非理性的一面。
在西方国家,宗教在社会治理和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许多国家都以宗教作为治国的理念和基础,宗教教义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一个核心的宗教观念是认为人类具有原罪。根据这种观点,人类天生就带有一种罪恶的本性,这种原罪是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的。只有通过信仰上帝,依靠神的力量,人们才能够摆脱原罪的束缚,获得救赎和拯救。
这种思想导致了西方人对于善恶的认知呈现出一种非常二元对立的特点。在他们的观念中,善与恶是绝对分明的,没有中间地带或灰色区域。一个人要么是完全善良的,要么就是完全邪恶的。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使得西方人在评判事物和人物时往往采取非黑即白的态度,缺乏对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理解和包容。
例如,在对待道德问题上,西方人可能会将某种行为明确地定义为善或恶,而不会考虑到具体情境和个人动机等因素。这种简单化的善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价值观和社会行为,也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
儒家思想则强调人是可以教化的,“人之初,性本善”为群体的本质提供了截然不同的注解。孟子提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认为人性本具仁、义、礼、智的萌芽,群体的本质不是本能的放纵,而是道德潜能的共同激发。在儒家看来,个体融入群体的过程,不是理性的消解,而是推己及人的扩展:从对家人的孝悌,扩展到对乡邻的睦友,再到对天下的大同。这种由近及远的群体联结,恰恰是人性中善的自然延伸,而非勒庞所言的本能退化。
历史佐证了这一观点。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社会,始终存在乡约、族规等群体自治机制:明代王阳明推行的南赣乡约,通过村民共同制定规约、互相监督劝善,实现了盗息民安;清代徽州的宗族群体,以族田、义学保障弱势群体,以家训规范族人行为。这些群体并非依靠外力强制,而是凭借成员内在的道德自觉形成秩序,恰是道德规范在群体中的生动实践。勒庞眼中的“乌合之众”,在儒家伦理的滋养下,成为了守望相助的社会共同体。
勒庞将群体秩序的维系完全归因为权威的高压管理,认为民众只懂极端的情感,只能被简单粗暴的口号或绝对化的断言操控。这种观点将群体秩序视为外力压制的结果,否定了群体自我规范的可能性。由于这种观念根深蒂固,这也导致西方社会一旦政府停摆,警察罢工,社会立刻乱套。
儒家提出的礼治思想,恰恰破解了这一认知误区。礼治是一种源于生活实践、被群体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在此规范下,遇到矛盾,民众则以讲道理的方式解决问题。与勒庞所指的权威强制不同,儒家之礼具有三个鲜明特征:其一,礼源于人情,它不是外在的枷锁,而是对人伦情感的合理疏导。其二,礼是约定俗成的产物,由群体成员共同参与制定,而非少数人强加的意志;其三,礼的推行依赖教化而非强制,通过圣贤教育的熏陶,使成员从被动遵守转变为主动践行,最终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