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莫律师主要是试图将水搅浑,把c银行的严重问题轻描淡写为“个别环节瑕疵”,并拉上整个善意取得制度来给自己壮声势。
他接着说:“评估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产证由法定登记机构颁发。”“银行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信赖了这些官方和准官方文件的公信力。”
“果这些前置文件都能被轻易绕过,那么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基石将被动摇。”
莫律师这里想要把c银行的责任分摊给评估机构和登记机构,把自己打扮成“信赖链条”上的被动一环。
最后,莫律师打出了最后一张“影响金融市场”的牌,还带有一丝威胁:“我方承认,在此案中,银行的内部流程或许有值得反思和改进之处。”
“但若因此就断然否定银行的抵押权,其产生的连锁反应和示范效应,可能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难以预估的不利后果。”
其实,莫律师的这番发言听起来更像是一种程式化的、缺乏底气的总结陈词。
他没有,也无法再针对白潇提出的“24小时评估”、“无视收入证明”、“刚过户即抵押”等具体致命点进行任何有效的辩驳。
只剩下律师职责驱动下的、最后的形式性抵抗。
事实上,在内心深处,郑律师比谁都清楚,白潇已经赢了。
他现在所做的,与其说是为了争取胜诉,不如说是为了履行对客户的契约义务,把该走的形式走完,把能说的场面话说完,向c银行证明,他已经尽力了。
同为律师,白潇也知道莫律师的心态。
对此白潇没有过多的纠缠,直接转向审判席说:“审判长,审判员,c银行对借款人资质审查流于形式!”
“对抵押物异常视而不见!”
“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放弃审核!”
“对交易背景的合理性不做深究!”
“c银行披着合规的外衣,却行配合套现之实。”
“其行为已完全背离了一个审慎金融机构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
“c银行一系列反常的、急速的、背离基本金融常识的操作,充分证明了其绝非法律意义上应予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因重大过失而设立抵押权的第三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因此,c银行依法不应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基于无效的诈骗链条和自身重大过失所取得的抵押权,自始无效!”
白潇说到这里话锋一转:“除此之外,被告人刘风,身为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
“其明知贷款申请存在严重问题,仍违反国家规定,强令下属予以通过,造成银行和被害人巨额损失。”
“其行为已完全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
到这里c银行丧失掉“善意第三人”的地位以及因此而获得的抵押权,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
接下来,就是要收拾刘风本人。
……